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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执5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武汉市武昌区富强门窗配件经营部、湖北中宏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武昌区富强门窗配件经营部,湖北中宏亿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5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富强门窗配件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才华街特*号*栋*****室。经营者:雷军军。被执行人湖北中宏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青王路吕家湾**号。法定代表人:裴后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关于武汉市武昌区富强门窗配件经营部与湖北中宏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永辉审判员  梅祥新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增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