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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行审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枝江市国土资源局、枝江市七星台镇江会寺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枝江市国土资源局,枝江市七星台镇江会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583行审27号申请执行人枝江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沿江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5830111227757。法定代表人王春波,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兵,男,汉族,1974年4月28日出生,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江书元,男,汉族,1971年9月1日出生,该局执法监察大队监察员。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枝江市七星台镇江会寺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江会寺村村委会)。村主任汪同文,男,汉族,1961年9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市国土局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江会寺村村委会作出的“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80.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罚款3805元”的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登记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江会寺村村委会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于2016年3月占用枝江市七星台镇江会寺村的集体土地建设党员群众服务中心综合办公楼,违法占地面积380.5平方米。所占土地在七星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为一般农地区(限制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年3月29日,市国土局向江会寺村村委会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枝土责停字[2016]第329号),江会寺村村委会并未停止建设,现已基本建成。2016年9月12日,市国土局向江会寺村村委会邮寄送达枝土资执告[2016]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枝土资执听告[2016]1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江会寺村村委会未对告知的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辨,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2016年9月27日,市国土局作出枝土资执罚[2016]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江会寺村村委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80.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罚款3805元。”2016年9月29日,市国土局向江会寺村村委会邮寄送达枝土资执罚[2016]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江会寺村村委会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3月30日,市国土局向江会寺村村委会送达枝土资执催告[2017]1-15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江会寺村村委会没有按照催告的时间履行有关义务。2017年6月20日,市国土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对江会寺村村委会强制执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80.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罚款3805元”的处罚决定。本院认为,市国土局对江会寺村村委会作出的关于“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80.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罚款3805元”的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市国土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枝江市国土资源局对枝江市七星台镇江会寺村村民委员会作出的“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80.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由申请执行人枝江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二、准予强制执行枝江市国土资源局对枝江市七星台镇江会寺村村民委员会罚款3805元的处罚决定,由本院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兰英审判员  薛建华审判员  刘新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阮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