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终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文芳、胡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文芳,胡啸,郑银芳,庞志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38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赵文芳,男,汉族,1968年6月30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委托代理人宋喜红,女,汉族,1990年8月12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胡啸,男,汉族,1987年11月7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委托代理人董保才,男,汉族,1957年5月15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一审被告:郑银芳,女,汉族,1965年6年25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一审被告:庞志国,男,汉族,1972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上诉人赵文芳因与被上诉人胡啸、一审被告郑银芳、庞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1002民初3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文芳于2017年7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文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2004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延波审 判 员 秦东亮代理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永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