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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终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文芳、胡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文芳,胡啸,郑银芳,庞志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38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赵文芳,男,汉族,1968年6月30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委托代理人宋喜红,女,汉族,1990年8月12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胡啸,男,汉族,1987年11月7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委托代理人董保才,男,汉族,1957年5月15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一审被告:郑银芳,女,汉族,1965年6年25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一审被告:庞志国,男,汉族,1972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上诉人赵文芳因与被上诉人胡啸、一审被告郑银芳、庞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1002民初3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文芳于2017年7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文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2004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延波审 判 员  秦东亮代理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永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