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海涛与苑风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涛,苑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747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涛。被执行人苑风英。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33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协助过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指定义务。已将大庆市萨尔图区学伟大街新城月亮湾A5号楼1单元801室房屋过户至申请人名下。此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33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立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化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