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03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宋永光与被执行人顾吉松、德阳兄弟烟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永光,德阳兄弟烟具有限责任公司,顾吉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宋永光被执行人:德阳兄弟烟具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顾吉松申请执行人宋永光与被执行人顾吉松、德阳兄弟烟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6)川0603执40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永光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16600.00元,权利人至今尚未受偿金额2166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主张其权利,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宾志君审判员  罗 虎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淑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