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行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赵福友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寨上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友,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寨上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16行初245号原告赵福友,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代理人田郝亮,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寨上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人民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连平,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磊,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向猛,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福友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寨上街道办事处房屋登记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福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福友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寨上街道办事处的起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福友承担(原告预交50元,本院退还25元)。审 判 长 孙国文人民陪审员 朱永华人民陪审员 张彦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田瑞刚书 记 员 于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