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9执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林潘燕、王菲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潘燕,王菲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9执1669号申请执行人林潘燕,女,1985年6月8日出生,住泰顺县。被执行人王菲菲,女,1974年4月27日出生,住泰顺县。申请执行人林潘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329民初196号民事判决,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950元及诉讼费3795元,但被执行人均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正处置被执行人王菲菲、王辉共同所有的坐落在泰顺县罗阳镇泰庆北路312号4幢202室房产及202室车库,本案可参与分配。经本院向银行等财产管理机关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相关信息,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无法继续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9执16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丽清审判员 叶广放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书记员夏晓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