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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永弟与被告蒲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弟,蒲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1527号原告:张永弟,男,汉族,1976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蒲红,男,汉族,成年人,住四川省兴文县。原告张永弟与被告蒲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张永弟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永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永弟负担。审判员  张明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赫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