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0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灵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滕文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灵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滕文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0178号原告:浙江灵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杜宅工业功能区三十六区块1号。法定代表人:史北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群,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涵颖,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滕文飞,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灵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滕文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灵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楼宇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楼晓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