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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广西阔迩登家具集团有限公司、郑春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阔迩登家具集团有限公司,郑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188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阔迩登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部湾东路阔迩登大厦8幢。法定代表人朱景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志勇,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被执行人郑春明,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阔迩登家具集团头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5民终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启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