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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3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2017-3670邵豪杰诉天安财保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豪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322民初3670号原告:邵豪杰,男,2001年5月13日,汉族,住郯城县庙山镇陈邵庄村*组**号,居民身份号码:3713222001********。法定代理人:邵明汉,男,1970年1月24日生,住郯城县庙山镇陈绍庄村*组**号,居民身份号码:3728221970********。(系邵豪杰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琦,郯城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号。法定代表人:沈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管鹏,该公司员工。原告邵豪杰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郯城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徐明独任审判,由书记员王天津担任庭审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付原告车辆保险理赔金62737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所有挂靠在郯城益达运输有限公司的鲁QV38**号车辆于2016年8月25日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2017年6月11日00时40分许,原告车辆驾驶员高岚成驾驶鲁QV38**号车辆沿连徐线32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59KM+30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撞到路边护栏,造成车辆受损及路边护栏损坏的事故。该事故经徐州市铜山区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3203234201709351号认定书认定,原告驾驶员高岚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于原告的车损、路损、施救费、评估费等损失共计62737元,与被告协商理赔未果,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偿付原告邵豪杰车损和路产损失等共计53400元,于2017年8月26日前履行完毕(款项汇至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户名:邵豪杰,帐号:6228271821269911675)。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685元,由原告邵豪杰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天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