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罗琦缴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485号移送人:巴彦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罗琦,男,1996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本院依法受理的执行罗琦缴纳罚金一案,据已执行的(2016)黑0126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6执4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依本裁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彦超审判员 孙彦龙审判员 唐林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智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