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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卿国强、卿浩天、卿香军与甘德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卿国强,卿浩天,卿香军,甘德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443号申请执行人:卿国强,男,1963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申请执行人:卿浩天,男,1988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申请执行人:卿香军,男,1991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甘德良,男,1996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卿国强、卿浩天、卿香军与甘德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目前正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标的310000元全部未履行,执行费4550元未缴纳。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陈仁君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玉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