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海堂与王东峰、李焕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堂,王东峰,李焕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377号原告:王海堂,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亮,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1210651244。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东峰,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李焕,女,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系被告王东峰之妻。上列被告王东峰、李焕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华,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0410509785。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王海堂与被告王东峰、李焕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王海堂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堂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海堂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海堂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阳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