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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民初3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兆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翠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兆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赵翠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627民初3197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兆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丁建兵,男,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兆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凤兰,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兆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赵翠玲,女,汉族,1982年5月1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 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兆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翠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11月28日至2015年11月28日所欠物业服务费941.98元;2、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73元;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兆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兆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兆鑫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牛建庭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郑洁 书记员史荣荣 法条链接: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