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康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2312号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48号208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马晔,董事长。被告康杰,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康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刘才调解,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康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康杰的起诉。审判员 李亚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