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4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肇庆市金晖富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怀集分公司与邓基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金晖富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怀集分公司,邓基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4民初630号原告:肇庆市金晖富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怀集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负责人:刘克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碧聪,男,肇庆市金晖富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怀集分公司员工。被告:邓基强,男,汉族,1985年1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原告肇庆市金晖富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怀集分公司(以下简称金晖出租车公司)与被告邓基强车辆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晖出租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碧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基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晖出租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交回车辆粤H×××××给原告办理报废手续;2、被告支付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9月2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肇庆市金晖富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怀集分公司经营合同书》,承包期限为2006年12月4日至2014年12月3日。可是被告至今都未履行合同约定,合同期满也未交回车辆粤H×××××给原告办理报废手续,因该车辆没有办理报废,如果继续上路行驶,会造成较大的交通安全隐患。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始终借故不归还车辆,为此,请求法院判如所请。原告金晖出租车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经营合同》和《经营合同》补充协议,拟证明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和合同约定的事项;2、邓基强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的身份及驾驶资格;3、2014年12月4日《西江日报》公告,拟证明原告曾通过登报的方式追讨车辆。被告邓基强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的庭审。经审查,本院对原告的证据认证如下:被告邓基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因无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9月24日,以原告为甲方与乙方邓基强签订了《肇庆市金晖富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怀集分公司经营合同书》(以下简称《出租车经营合同》),主要内容为:由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统一办理的用于营运经营型号为长安SC7130的出租小汽车一辆,车辆上牌日期为2006年12月4日,车辆号牌为粤H×××××;本合同所经营的车辆营运所有权属甲方所有,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甲方统一管理下合法、遵章营运;车辆经营年限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期限为捌年;合同责任期限为2006年12月4日起至2014年12月3日止,签订合同时一次性缴纳八年承包全款。期满后,甲方无条件收回该车的营运手续及附属设备,车辆退出营运后实际报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残值归乙方;在合同期内,乙方必须向甲方缴纳以下各项费用:(1)代征代缴部分:①车船使用税240元/年;②税金106元/月(2000元定额纳税);③养路费1000元/年,本项费用如遇国家收费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的缴费标准执行。(2)费用,含①综合服务费800元/月;②电召服务费120元/月;③保险费:投保的项目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所规定的险种投保,以保单载明的金额为准……。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均依合同约定履行至2014年12月合同期满,但被告一直未将车辆返还给原告。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在《西江日报》邗登公告,声明粤H×××××车辆于2014年12月3日24时已到法定报废期,敦促承包经营者于2014年12月4日24时前将车辆、车载附属设备及证件交回原告公司办理报废手续、逾期不交回公司私自运行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后果及法律责任均由经营者自负。因被告至今仍未将车辆交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出租车经营合同书,合同内容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虽然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明确约定车辆营运期满后车辆须返还给原告,但在合同中约定了车辆承包期满后原告无条件收回该车的营运手续及附属设备,并对车辆退出营运后报废的费用作了约定。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年限为8年。本案涉讼的粤H×××××出租车于2014年12月3日已到法定强制报废期限,按法律规定必须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车辆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原告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其主张被告交回车辆办理报废手续合法合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合同约定报废后残值归被告的问题,可由原、被告双方在车辆报废后另行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邓基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粤H×××××号出租车返还给原告肇庆市金晖富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怀集分公司办理车辆报废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邓基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冬梅人民陪审员 禤蕙珍人民陪审员 陈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谭燕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