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高雍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同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同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952号申请执行人高雍,男,汉族,1971年1月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鄂尔多斯市。委托代理人张露。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同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高雍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同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初字第9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瑞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雅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