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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刑终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晓旭贩卖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晓旭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终427号原公诉机关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晓旭,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沈阳市苏家屯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晓旭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辽0111刑初15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晓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晓旭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晓旭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晓旭撤回上诉。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1刑初15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晓微审判员  魏冬梅审判员  洪 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宫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