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2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红莲与柯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红莲,柯玲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民初46-4号申请人:黄红莲。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俊,湖北楚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柯玲,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黄红莲与被申请人柯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应被申请人柯玲的申请依法作出(2016)鄂0202民初46-3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依据该裁定冻结了黄红莲名下的中国银行00000333761573611cny0账户、中国银行00000576868508610cny0、招商银行62×××03账户、招商银行62×××38账户、招商银行62×××61账户、招商银行62×××37账户,查封了黄红莲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清江山水1.3期32b栋/单元三层1号房屋。被告黄红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请求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查封以及房屋的查封,并请求被申请人柯玲赔偿其经济损失。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依据上述裁定查封黄红莲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清江山水1.3期32b栋/单元三层1号房屋(成交价人民币133.62万元,已办理房屋按揭贷款),并冻结了黄红莲名下的中国银行00000333761573611cny0账户、中国银行00000576868508610cny0、招商银行62×××03账户、招商银行62×××38账户、招商银行62×××61账户、招商银行62×××37账户、中国农业银行60×××72账户。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确保实际变价处分时债权能够得以足额受偿。当然,为避免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也对查封财产的价额作出了限制,即以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本案系诉讼财产保全,保全的标的物既有房产,也有存款。案涉查封房屋的成交价为人民币133.62万元,即使该房屋办理了按揭,但鉴于房价上涨等因素,该房屋目前的实际价值应远大于柯玲申请保全的金额人民币15万元。故对上述账户内银行存款的查封确属于超标的查封的情形。本院认定黄红莲对银行存款的财产保全异议成立。关于黄红莲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由于本案尚未审结,且黄红莲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此存在经济损失,故对于黄红莲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黄红莲名下的中国银行00000333761573611cny0账户、中国银行00000576868508610cny0、招商银行62×××03账户、招商银行62×××38账户、招商银行62×××61账户、招商银行62×××37账户、中国农业银行60×××72账户的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向淑青人民陪审员 汪 慧人民陪审员 谢佳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桂丽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