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民终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罗诗学与四川省治权集团紫坪水泥有限公司、四川省兆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建联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诗学,四川省治权集团紫坪水泥有限公司,四川省兆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建联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民终1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诗学,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麟,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国权,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治权集团紫坪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法定代表人:汪秀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守良,四川守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兆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法定代表人:唐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家福,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建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庞永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道林,男,该公司职工。上诉人罗诗学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治权集团紫坪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坪公司)、四川省兆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兆迪公司)、四川建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联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2015)汶川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罗诗学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麟,被上诉人紫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守良,被上诉人兆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家福,被上诉人建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道林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双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期限为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罗诗学以《四川省治权集团紫坪水泥有限公司技改工程25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基础灌浆工程结算单》及《治权集团紫坪水泥有限公司基础灌浆工程款支付情况》为主要依据主张其权利,该结算单和支付情况上并未约定支付期限,诉讼时效应当从罗诗学实际主张权利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一审法院以自结算之日起罗诗学就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认定本案罗诗学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已过属认定不当。另,因一审法院认定时效已过未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导致本案事实不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2015)汶川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罗诗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9.5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单琦娟审判员 吴延丽审判员 史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怡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