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罗高林与周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高林,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238号申请执行人罗高林,男,生于1966年3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周林,男,生于1965年2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在执行罗高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林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300000元,受理费4025元。全部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1525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300000元,受理费4025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淑君审判员 严 强审判员 黄 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