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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洪军与被申请人宋宝库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洪军,宋宝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财保38号申请人:李洪军,男,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被申请人:宋宝库,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申请人李洪军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宋宝库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账户(账号XXXX)予以冻结。申请人李洪军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账号XXXX)的70000.00元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洪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宋宝库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账户(账号XXXX),期限为一年。冻结申请人李洪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账号XXXX)的70000.00元存款,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720.00元,由李洪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