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2民初4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湖北雷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罗杰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雷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罗杰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2民初4990号原告:湖北雷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路505号北大资源首座32层。法定代表人:周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波,女,湖北雷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经理。被告:罗杰峰,男,199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炎阳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湖北雷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骏公司)诉被告罗杰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波、被告罗杰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雷骏公司无需向罗杰峰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000元;2、雷骏公司无需支付罗杰峰2017年2月工资1,9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罗杰峰承担。事实和理由:雷骏公司与罗杰峰之间是合作关系,不属于雇佣关系,双方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曾达成口头合作协议,雷骏公司授权罗杰峰组织实施电子游戏竞赛活动,一般每月组织四至五次,雷骏公司给予活动经费。罗杰峰为滑冰教练有正式工作。由于罗杰峰私自中断与雷骏公司的合作,导致雷骏公司相关工作无人安排造成损失,雷骏公司未支付给罗杰峰2017年2月的活动经费。雷骏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被告罗杰峰辩称,罗杰峰未从事滑冰教练的工作。罗杰峰系雷骏公司的员工,双方无口头协议,也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2月1至19日,罗杰峰在雷骏公司工作,该公司应支付当月19天的工资共计1,900元。罗杰峰除在雷骏公司的考勤机打卡外,该公司其他主管人员对其进行手工考勤记录。罗杰峰要求按仲裁裁决结果向雷骏公司主张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6年5月10日起,雷骏公司与罗杰峰商定,每月由罗杰峰在雷骏公司管理的门店组织4、5次电子游戏竞赛活动,活动时间及相关参赛人员由罗杰峰自己安排组织,报酬为每月3,000元。罗杰峰每次组织活动时在雷骏公司进行考勤记录。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根据雷骏公司的考勤记录,罗杰峰每月到该考勤记录考勤4次或5次。雷骏公司支付罗杰峰2016年5月的报酬2,000元,此后每月支付3,000元直至2017年1月。2017年2月,雷骏公司未支付罗杰峰报酬。2017年2月17日,罗杰峰向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请求裁决雷骏公司:1、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1,000元;2、支付2月工资3,000元。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作出裁决,由雷骏公司支付罗杰峰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000元、2017年2月工资1,900元;驳回罗杰峰的其他仲裁请求。本院认为,罗杰峰根据与雷骏公司的约定每月在该公司管理的门店组织4、5次电子游戏竞赛活动,活动时间由罗杰峰决定,相关参赛人员由罗杰峰自己组织,因此罗杰峰系按照雷骏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雷骏公司给付报酬的关系,双方间形成承揽关系。罗杰峰实际不受雷骏公司的规章制度的约束,雷骏公司按月支付给罗杰峰的报酬不属工资性质,双方间未形成劳动关系,故雷骏公司无需与罗杰峰签订劳动合同,也无需向罗杰峰支付2017年2月工资。由于双方系承揽关系,罗杰峰就2017年2月的报酬纠纷可另案主张权利。罗杰峰主张雷骏公司其他主管人员对其进行手工考勤记录,但未就此提交证据证实,对其主张的此项事实,本院不予确认。综上所述,对雷骏公司提出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湖北雷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向被告罗杰峰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000元;二、原告湖北雷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向被告罗杰峰支付2017年2月工资1,9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应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罗杰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洲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