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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2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与李观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李观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2民初154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住所地:湛江市人民大道北71号。法定代表人:盘仲廷,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恭磊,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海,该银行员工。被告:李观芳,男,汉族,1962年3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诉被告李观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冰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