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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薛怀彪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441号罪犯薛怀彪,绰号“阿彪”,化名薛华,男,1976年6月7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汉族,小学文化,(2000年8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10月29日又因贩卖毒品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5月29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13)榕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追缴该犯及其同案犯违法所得1940120元。其刑期自2012年8月25日起至2026年8月24日止。判决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2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薛怀彪于2014年8月2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薛怀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4年9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获得计分3260分。本次交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薛怀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怀彪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8月25日起至2026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玉步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