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2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廖由芬与东营宏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由芬,东营宏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861号原告:廖由芬,女,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云鹏,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宏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开发区广凯路55号。法定代表人:连兴强,该公司经理。原告廖由芬诉被告东营宏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廖由芬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由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廖由芬负担。审判员 朱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