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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国华、德州舜清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32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华,男,1988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执行人:德州舜清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乔洪飞,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国华与德州舜清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28民初16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韩东刚审判员  李远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亓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