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22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鲁德春与鲁金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德春,鲁金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2民初1812号原告:鲁德春,男,满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树良,系桓仁满族自治县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霍长安,系桓仁满族自治县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鲁金生,男,满族。原告鲁德春与被告鲁金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鲁金生一次性给付原告鲁德春4000元,此案一次性结清。原告鲁德春于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德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德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鲁德春预交),由原告鲁德春负担。审判员 陈艳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