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631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何明华与贵州讯峰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华,贵州讯峰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1民初794号原告何明华,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委托代理人高明坤,男,贵州洲联合(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讯峰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36636888X。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67号众厦大厦14楼。法定代表人杨峰,男,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明华诉被告贵州讯峰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何明华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明华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36元,减半收取3668元,由原告何明华承担。审判员  毛恩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启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