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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巴中恒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晓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中恒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彭晓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1982号原告:巴中恒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明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王晔,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晓玲,女,生于1975年,住巴中市恩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中恒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晓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巴中恒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中恒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巴中恒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青人民陪审员  吴小平人民陪审员  孙显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晓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