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024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贤忠与李广宁、崔峰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贤忠,李广宁,崔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4执288号申请执行人:陈贤忠,男。被执行人:李广宁,男。被执行人:崔峰,男。本院在执行陈贤忠与李广宁、崔峰买卖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崔峰自动履行其承担的购羊款3000元、诉讼费25元,并交纳执行费25元。被执行人李广宁经查询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齐志航执行员 杨强强执行员 张   文   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