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2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成都市国大食品有限公司与吴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国大食品有限公司,吴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2585号原告:成都市国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滨江路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建华,女,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原告成都市国大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成都市国大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市国大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易斯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