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谭小华与杨红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小华,杨红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2239号原告:谭小华,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婷婷、罗永清,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红梅,女,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麒麟,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与被告杨红梅系夫妻关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河东区。公司负责人:谭榜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敏,公司职工。原告谭小华与被告杨红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谭小华于2017年7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小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小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47元,由谭小华负担。审 判 员 肖鲁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汤 尧书 记 员 谭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