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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巴中鑫园融资担保公司与巴州铜堡山页岩砖厂张晓红王梅等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中市鑫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铜堡山页岩砖厂,张晓红,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413号申请执行人:巴中市鑫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杰,董事长。被执行人:巴中市巴州区铜堡山页岩砖厂。法定代表人:张祥贵,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晓红,男,汉族,1971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王梅,女,汉族,生于1974年,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执行巴中市鑫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巴中市巴州区铜堡山页岩砖厂、张晓红、王梅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巴中仲裁委员会委(2016)巴仲调字第0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分期履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小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