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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市六合区清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倪乃福、王燕、王宏江、陈宗福、翁永清、陈忠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六合区清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宏江,王燕,陈宗福,倪乃福,陈忠花,翁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421号申请人南京市六合区清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街道通玉路1号。法定代表人沈时洲,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宏江,男,汉族,1976年6月12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王燕,女,汉族,1969年10月20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陈宗福,男,汉族,1969年8月20日生,现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倪乃福,男,汉族,1958年9月26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陈忠花,女,汉族,1962年3月15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翁永清,男,汉族,1976年12月21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人南京市六合区清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倪乃福、王燕、王宏江、陈宗福、翁永清、陈忠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6)苏0116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55813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执行笔录等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有权在申请执行的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彬审判员  徐 伟审判员  潘振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梦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