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民申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秀娇、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大湾村十四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秀娇,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大湾村十四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民申8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秀娇,女,汉族,1951年3月30日出生,住百色市右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大湾村十四村民小组,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大湾村。负责人:李体云,组长。再审申请人李秀娇因与被申请人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大湾村十四村民小组(简称大湾十四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2016)桂10民终18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秀娇申请再审称,李秀娇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本屯开荒地被征收后,大湾十四组没有按规定支付征收地补偿费的事实成立,大湾十四组针对开荒地召开小组会议决定只要是自己开荒的征地补偿款70%归个人,30%归集体,原二审对本案的处理是错误的,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百色市城南环路项目建设需要,百色市国土资源局、百色市右江区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09年6月19日、2012年4月28日与大湾十四组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对征收土地界限范围约定了补偿的具体计算方法、标准及金额。对于李秀娇提出其作为大湾十四组村民在本屯开垦荒地但未得到征地补偿款的主张,因其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对案涉荒地进行开荒的事实成立,且大湾十四组于二审上诉时提供的李立涛等二十三位村民出具的证明及前任队长李汉初提交的征地补充说明,均证实案涉开荒地不是李秀娇开荒,因此,李秀娇要求大湾十四组支付土地补偿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处理并无不当。综上,李秀娇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秀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唐 菁审判员 朱子聪审判员 李 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利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