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441号原告张某,男,汉族。被告龚某某,女,汉族。原告张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提供的被告龚某某住址不详,经本院调取公安机关相关信息,仅显示龚某某籍贯为湖南省双牌县,无具体地址。后本院根据调取信息上显示被告龚某某原籍为广东省雷州市英利镇东方剑麻集团有限公司东方红农场中学,遂委托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返回信息为查无此人,故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建成审 判 员 齐明明人民陪审员 贾焕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