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执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赵强、赵元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强,赵元斌,赵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1执1679号申请执行人赵强,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元斌,又名赵元彬,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赵丽平,女,1973年3月2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3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赵元斌、赵丽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元斌、赵丽平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元斌、赵丽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元斌、赵丽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自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