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异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景龙、李同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龙,李同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异48号案外人李彦西,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申请执行人张景龙,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执行人李同起,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景龙与被执行人李同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彦西于2017年6月22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李彦西自愿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其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是依法处置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李彦西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魏玉端人民陪审员 陈 芳人民陪审员 刘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