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珽与王文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珽,王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131号申请人王珽,女,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王文明,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珽与被执行人王文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文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文明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37000848010043*****中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冬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柳君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