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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怀化市大汉龙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溆浦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1202执485号怀化市大汉龙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省溆浦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本院在执行怀化市大汉龙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溆浦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1202民初370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湖南省溆浦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偿还怀化市大汉龙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408134元及违约金59774元,但湖南省溆浦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未按指定期限履行。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溆浦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在银行存款484441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在扣除案件受理费9473元、执行费7060元后,其余执行款项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2016)湘1202民初370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