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季文学与徐广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文学,徐广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1211号原告:季文学,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兰陵县。被告:徐广玉,男,195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兰陵县。季文学与徐广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季文学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季文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季文学负担。审 判 长 常秀荣代理审判员 刘志茹人民陪审员 张凤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祥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