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5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佩军与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佩军,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5民初1005号原告:张佩军,男,194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告:海龙,男,年龄不详,蒙古族,现住址不详。原告张佩军与被告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张佩军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下落不明,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佩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全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