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4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与蔡光霖、许秀梅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蔡光霖,许秀梅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4488号原告: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中山市东区兴中道31号,组织机构代码73619704-5。法定代表人:王金府。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旗,广东保信律师事物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昊,广东保信律师事物所律师。被告:蔡光霖,男,196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被告:许秀梅,女,196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保信律师所)诉被告蔡光霖、许秀梅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保信律师所以无法调取被告蔡光霖与被告许秀梅为夫妻关系的证据为由,于2016年5月23日申请撤销对被告许秀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保信律师所申请撤销对被告许秀梅的起诉,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许秀梅的起诉。审 判 长  邓树青人民陪审员  陈嘉莹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二○一六年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宇杭书 记 员  吴蕊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