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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执20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福建天宝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砚山县阿舍鹏呈冶炼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天宝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砚山县阿舍鹏呈冶炼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2执20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天宝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潘振东,董事长。被执行人:砚山县阿舍鹏呈冶炼厂,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法定代表人:黄昱。本院在执行福建天宝矿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砚山县阿舍鹏呈冶炼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砚山县阿舍鹏呈冶炼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砚山县阿舍鹏呈冶炼厂在2016年7月28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多次通过全国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等部门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砚山县阿舍鹏呈冶炼厂在上述部门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1月23日,本院向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发出委托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函,2017年2月4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砚山县阿舍鹏呈冶炼厂在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的云H×××××号猎豹牌汽车壹辆(该车已被云南高院查封);云H×××××号丰田牌汽车壹辆。2017年6月2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福建天宝矿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2017年7月7日前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砚山县阿舍鹏呈冶炼厂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到期债权等情况,但申请执行人福建天宝矿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砚山县阿舍鹏呈冶炼厂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到期债权等情况,现被执行人砚山县阿舍鹏呈冶炼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明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燊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