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屈晓明与王怀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晓明,王怀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屈晓明被执行人王怀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屈晓明与被执行人王怀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川民初字005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王怀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怀录给付申请执行人屈晓明案件款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由被执行人王怀录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屈晓明案件款8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屈晓明自愿放弃,被执行人王怀录已自觉履行该案义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川民初字00528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孙银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英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