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21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韩再福与宋全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再福,宋全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503号申请人:韩再福,男,1972年5月30日出生,回族,农民,黑河市第二建筑公司采购员,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宋全德,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现住嫩江县。申请人韩再福与被执行人宋全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宝金每年有固定的工资,现申请人同意本案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3)嫩民初字7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龙审判员  姚树全审判员  刘 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