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韩再福与宋全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再福,宋全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503号申请人:韩再福,男,1972年5月30日出生,回族,农民,黑河市第二建筑公司采购员,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宋全德,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现住嫩江县。申请人韩再福与被执行人宋全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宝金每年有固定的工资,现申请人同意本案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3)嫩民初字7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龙审判员 姚树全审判员 刘 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