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飞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506号罪犯李飞,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松溪县人,捕前无业。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2009)鼓刑初字第5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9年5月8日起至2021年5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6日以(2009)榕刑终字第10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12月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分别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漳刑执字第1667号刑事裁定该犯减刑一年五个月,2015年2月25日作出(2015)漳刑执字第396号刑事裁定该犯减刑二年(刑期自2009年5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李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3月至2017年3月累计考核分3097分,表扬5次。罪犯李飞原判罚金7000元,已交清。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奖励审批表、缴费单、经济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李飞减刑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李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飞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五 一审判员 王泰峰审判员徐鸿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琳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