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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房广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房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718号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房广。关于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广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如下:一、被告房广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45,701.7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25,609.25元为基数分别从2013年10月16日、2013年11月16日开始;以8,000.00元为基数分别从2013年12月16日、2014年1月16日、2014年2月16日、2014年3月16日开始;以25,609.25元为基数分别从2014年4月16日、2014年5月16日、2014年6月16日、2014年7月16日、2014年8月16日、2015年9月16日、2014年10月16日、2014年11月16日开始;以8,000.00元为基数分别从2014年12月16日、2015年1月16日、2015年2月16日、2015年3月16日开始;以25,609.25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6日开始,案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至给付完毕时止。)案件受理费6,486.00元,由被告房广负担。因被执行人房广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房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房广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房广无银行存款、有柳工牌车辆1台(吉A8×××)、无房屋、无土地使用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已对被执行人房广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房广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将被执行人房广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房广未申报财产,已对被执行人房广采取了拘留措施,现通过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尚有352,187.75元债权未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萍 百度搜索“”